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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刑初376号

陈丁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陈丁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8刑初376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丁氏,女,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鹿检一部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丁氏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农历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丁氏在自家的菜园里种植罂粟。2019年3月22日10时许,被鹿邑县公安局邱集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发现,后依法铲除。经清点,被铲除的罂粟幼苗共计973株。经鹿邑县农业局鉴定:该植物为罂栗植物幼苗。被告人陈丁氏于2019年3月27日到鹿邑县公安局邱集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丁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973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且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丁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丁氏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具有自首情节,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丁氏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973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