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立,女,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欧祖强,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邦平,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杰,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刘立与欧祖强、周邦平、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84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立申请再审称,原审有申请人名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庭审笔录均不是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本人也未出席庭审,调解笔录及调解书不应对申请人生效;是周杰与周邦平向欧祖强借款13万元,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拍卖的房屋系申请人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周杰份额。所以申请人不应该偿还该笔债务。请求撤销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9民初8466号民事调解书,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欧祖强称,原审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再审已超过了申请再审期限,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周杰称,刘立不知道借款情况,同意进入再审。周邦平未提出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渝0109民初84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12月12日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对该调解书申请再审,已超过司法解释关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龙抗妮
审判员 金 先
审判员 缪友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