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姜林华,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郭少春,公司总经理。姜林华与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姜林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林华与被执行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02执369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米志宏书  记  员   屈 淼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