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鹤鑫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北关村**。组织机构代码:913702820773613228.
法定代表人:胡崇进,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万祺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即墨区鹤山路**织机构代码:91370282L01614111Y。
法定代表人:王青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鹤鑫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万祺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墨区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万祺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案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即墨区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韩红星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