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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82执99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冯兴林李亚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冯兴林;李亚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

被执行人:冯兴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亚奇,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兴林、李亚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8612.82元。本院以(2019)甘0982执99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兴林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李亚奇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亚奇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李亚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亚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098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军铎

审 判 员 栗飞宇

审 判 员 龚天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秀娟

书 记 员 孙金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