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1431号
原告:李会锋,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叶苗锋,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5JHQW9M。
法定代表人:李文兵,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特别授权。
原告李会锋与被告叶苗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李会锋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叶苗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锋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苗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4元,由原告李会锋负担。
审判员 昌俊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