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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9民初1431号

李会锋与叶苗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会锋;叶苗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1431号

原告:李会锋,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叶苗锋,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5JHQW9M。

法定代表人:李文兵,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特别授权。

原告李会锋与被告叶苗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李会锋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叶苗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锋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苗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4元,由原告李会锋负担。

审判员  昌俊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