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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2刑初106号

李友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52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友利,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韩军军,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青兰,女,汉族,1952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系李友利之胞姐。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友利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友利及其辩护人韩军军、李青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李友利充当媒人虚假介绍刘某某(另案处理)与湘乡市棋梓镇的被害人李某1相亲。在新化见面时,李友利等人骗取男方见面及媒人红包,李友利与刘某某、苏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共计7人每人各得200元外加一包黄嘴芙蓉王(价值24元),之后在湘乡男方家中见面时骗取李某1女方见面红包1080元,曾某某、肖某某、李友利等五人各得红包600元,请客吃饭、去新化租车、开房开支1300元,被害人李某1损失共计人民币6900余元。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友利亲属将赔偿款6900元交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友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说明、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胡某、喻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友利和共同作案人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友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李友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友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友利自愿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缴纳了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友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友利的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山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敏代理

书记员  谢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