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方,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宋红涛,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张东方与宋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红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黄建军执行员 张富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翔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