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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1248号

张东方、宋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东方;宋红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方,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宋红涛,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张东方与宋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红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黄建军执行员  张富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翔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