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保661号
申请人:陈甜香,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
申请人:何利平,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人陈甜香因与被申请人何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甜香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利平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甜香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甜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利平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