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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保661号

陈甜香、何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甜香;何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保661号

申请人:陈甜香,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

申请人:何利平,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人陈甜香因与被申请人何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甜香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利平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甜香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甜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利平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