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7447号
申请人:某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
负责人:邵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云,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方,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
被
申请人:吉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行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行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吉某某的银行存款1339668.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某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吉某某的银行存款1339668.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雪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