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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5刑初87号

罗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罗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25刑初8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艳,女,1992年5月14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2019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罗艳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从宜宾市翠屏区沿省道206线往筠连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6线324公里+200米(高县柳公岩大桥与省道206线交叉路口)处时,在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往柳公岩大桥方向行驶的由李良春驾驶的川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与其发生碰撞,造成李良春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李良春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1月21日14时50分死亡。经鉴定,李良春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创伤性癫痫、颈部气管切口愈合不良、低蛋白血症、应激性溃疡伴出血等并发症继发全身多器官衰竭死亡。经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罗艳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良春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艳先行赔付了死者家属4万元。指控认定被告人罗艳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罗艳于案发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4万元安葬费。经对被告人罗艳进行调查,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罗艳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决定对被告人罗艳予以逮捕,后执行机关高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对罗艳执行逮捕,因被告人罗艳经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处于早孕阶段,宜宾市看守所对被告人罗艳暂不收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艳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书、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投保资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病历材料、医疗费发票及收据复印件、尸体处理座谈记录、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罗艳的供述、调查评估意见书、彩超检查报告、检验报告、宜宾市看守所送押人员暂不收押通知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艳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艳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喻 英

人民陪审员  陈小清

人民陪审员  张 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丽霞

书记员蒲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