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3财保134号
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某某,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账号为621XXXXXXXXX和430X********账户中的存款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账号为621XXXXXXXXX和430X********账户中的存款4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黎敏岚
书 记 员 陈桂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