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3058号
原告:李巨博,男,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李东峰,男,汉族,俘郸城县。
被告:秦金峰,男,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荆玉敏,男,汉族,住郸城县。身份汪号码:412725195608071214.原告李巨博与被告李东峰、秦金峰、荆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巨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交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巨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卫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逸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