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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3058号

李巨博与李东峰、秦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巨博;李东峰;秦金峰;荆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3058号

原告:李巨博,男,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李东峰,男,汉族,俘郸城县。

被告:秦金峰,男,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荆玉敏,男,汉族,住郸城县。身份汪号码:412725195608071214.原告李巨博与被告李东峰、秦金峰、荆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巨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交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巨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卫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逸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