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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执保321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开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开增;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1执保321号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开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1121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宋开增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宋开增在金融机构有存款。2019年6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宋开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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