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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3民初1576号

刘某与马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民初1576号

原告:刘某,现住天水市。

被告:马某,现住天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占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刘某既未交纳,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