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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执277号之一

王卫东、艾明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卫东;艾明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277号之一申请人王卫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艾明利,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王卫东申请执行艾明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卫东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艾明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卫东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进行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艾明利名下位于辉县市东外环路北段路东(所有权证号12648)房产一处予以查封,该房产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艾明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三个月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艾明利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艾明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梁泽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保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