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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723民初76号

刘白事与索昂欧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白事;索昂欧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723民初76号原告刘白事,男,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文盲,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告索昂欧州,男,1974年3月6日生,藏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称多县人,住称多县。

原告刘白事与被告索昂欧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白事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白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白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白事承担。

审判长 江永开周

审判员 南  龙

审判员 才仁旦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夏毛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