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02行初182号原告翟兰香,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郎丰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建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关苘苘,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兰香诉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权登记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9年6月10日原告以将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确权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翟兰香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兰香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铁莹莹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吉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