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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行初182号

翟兰香与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资源)
当事人
翟兰香;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02行初182号原告翟兰香,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郎丰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建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关苘苘,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兰香诉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权登记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9年6月10日原告以将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确权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翟兰香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兰香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铁莹莹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吉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