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3民初932号
原告:李维帮,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玉立,新疆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彩玉路**。
法定代表人:许名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维帮诉被告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李维帮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维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维帮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4元,减半收取计490.7元,由原告李维帮负担(免交)。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