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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执保138号

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保138号 申请保全人:王海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荣成市××楼××室。 被保全人:王显峰,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荣成市成山镇××楼××室。 本院在审理王海军与王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王海军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9)鲁1082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显峰银行账户存款14000元。2019年6月12日,王海军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王显峰的银行存款至14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或仲裁庭)。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