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728行审27号
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石柱,主任。
被
申请人:华政,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
申请人:苏中舒,女,199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定计生征决(2018)第000149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查实认定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31日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第三胎。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作出定计生征决(2018)第000149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8602元。被申请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逾期未缴纳上述款项,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据以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定计生征决(2018)第000149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贤安
审判员 叶越多
审判员 李 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永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