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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835号之一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仲雪。被执行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办案人员于2019年5月14日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