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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814号

赵金元、董晓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金元;董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元,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董晓峰,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程有方诉赵金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