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元,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董晓峰,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程有方诉赵金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