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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84民初1840号

胡智兵与岳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智兵;岳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84民初1840号

原告:胡智兵,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个体户,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岳四华,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胡智兵诉被告岳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胡智兵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智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智兵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胡智兵负担。

审判员  蒋正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