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84民初1840号
原告:胡智兵,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个体户,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岳四华,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胡智兵诉被告岳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胡智兵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智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智兵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胡智兵负担。
审判员 蒋正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