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1613号
原告:孙必明,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波,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礼花,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波,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况华元,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孙必明、张礼花与被告况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必明、张礼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必明、张礼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原告孙必明、张礼花负担。
审判员 万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