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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1613号

孙必明与张礼花、况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必明;张礼花;况华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1613号

原告:孙必明,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波,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礼花,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波,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况华元,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孙必明、张礼花与被告况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必明、张礼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必明、张礼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原告孙必明、张礼花负担。

审判员 万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