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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初3368号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泽平、汪翠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泽平;汪翠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3368号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倒迁小区“三江家园”3幢2单元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17A3W。

法定代表人:赵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3986。

被告:蔡泽平,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汪翠翠,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泽平、汪翠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龚学琪

书记员黄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