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3368号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倒迁小区“三江家园”3幢2单元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17A3W。
法定代表人:赵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3986。
被告:蔡泽平,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汪翠翠,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泽平、汪翠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龚学琪
书记员黄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