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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执1201号之二

张友斌、缪庆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友斌;缪庆广;路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2执1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友斌,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油田建设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号楼2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缪庆广,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垦利县郝家镇后缪村**,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路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住址不详。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缪庆广在光大银行51×××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缪庆广在光大银行51×××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嘉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