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2执1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友斌,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油田建设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号楼2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缪庆广,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垦利县郝家镇后缪村**,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路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住址不详。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缪庆广在光大银行51×××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缪庆广在光大银行51×××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嘉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