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10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刘鹏,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盘锦天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杨广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硕辰,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辽宁省盘山。本院在执行刘鹏与盘锦天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硕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8)辽11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盘锦天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于刘鹏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