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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2871号

刘素榕与邱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素榕;邱龙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2871号

原告:刘素榕,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炳,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邱龙辉,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刘素榕与被告邱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素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炳、被告邱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素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龙辉偿还借款40万元;2、判令被邱龙辉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3.6万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3、判令邱龙辉支付刘素榕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事实与理由:邱龙辉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3月31日、2013年12月11日各向刘素榕借款20万元,两次借款共计40万元。前述借款刘素榕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邱龙辉银行账户,借期均为一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届满后,由邱龙辉重新向刘素榕出具借条,邱龙辉收回旧的借条。2017年1月1日,原借款期限届满后,邱龙辉因资金周转需要,要求续借,并于当日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同时收回了老借条。该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计24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即月息¥6000元),借款人若逾期十天未缴纳各项费用或到期未还款,由借款人及担保人共同承担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然而,自2018年5月起,邱龙辉开始无故拖延支付利息,经刘素榕多次催讨,仅催回2018年5月、6月利息计1.2万元。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邱龙辉仍拖欠3.6万元利息未还。2018年12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邱龙辉不仅未按约归还借款,拖欠的利息也未支付,刘素榕催款未果。 邱龙辉辩称:借款是事实,但邱龙辉是向刘素榕的丈夫借的钱,两次借款共计40万元,2018年还欠几个月的利息。邱龙辉承认刘素榕的诉请,但目前没有钱还。

经审理查明:邱龙辉于2013年3月31日、2013年12月11日分别向刘素榕借款20万元,刘素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述借款。2017年1月1日,邱龙辉就上述借款向刘素榕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刘素榕借款4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若逾期十天未交纳各项费用或到期未还款,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邱龙辉按约支付利息至2018年6月,此后未再支付借款本息。刘素榕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刘素榕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上述事实,有刘素榕提供的借条、银行业务清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刘素榕与邱龙辉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邱龙辉仍未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刘素榕要求邱龙辉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邱龙辉支付利息至2018年6月,刘素榕要求邱龙辉偿付拖欠的利息36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邱龙辉出具的借条约定,若借款人逾期十天未交纳各项费用或到期未还款,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追款需要的全部费用。因此,刘素榕诉请邱龙辉支付其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邱龙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素榕借款本金40万元。 二、邱龙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素榕尚欠的借款利息36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三、邱龙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素榕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计4190元,由邱龙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芳

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书 记 员 廖丽清(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