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24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
负责人:李克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向萍,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石丁伟,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培霞,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被告石丁伟、郑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负担25元,剩余1809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