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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民初124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石丁伟、郑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石丁伟;郑培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24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

负责人:李克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向萍,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石丁伟,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培霞,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被告石丁伟、郑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负担25元,剩余1809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