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5103号
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1129号(幸福庄园会所二楼)。
负责人:倪阳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辉,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华,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李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华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利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