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459号
原告:陵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东纸坊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050915911P。
法定代表人:于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狄玉琢,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狄玉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陵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狄玉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肖金国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培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