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04民初962号
原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这哪景区西堤北路**。
法定代表人:余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成,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绮,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莲花大道与178乡道交叉口西100米
负责人:王多财,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红涛,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可通过庭外协商解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桂全
人民陪审员 梁小红
人民陪审员 刘焰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丘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