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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执异14号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刘书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刘书行;胡京武;杨红芳;于保华;胡雪梅;陈静;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6执异14号异议人(案外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杏惠申请执行人刘书行,女,汉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胡京武,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杨红芳,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于保华,男,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胡雪梅,女,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陈静,女,住保定市。被执行人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晖。被执行人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保华。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行与被执行人胡京武、杨红芳、于保华、胡雪梅、陈静、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杨红芳名下位于保定市××街××室房产,其对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为担保债权10000000元及利息,而不是对33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行与被执行人胡京武、杨红芳、于保华、胡雪梅、陈静、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红芳名下位于保定市××街××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因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为该房产的抵押权人,且登记债权数额为330000元,故决定为其预留330000元。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向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立的网络融资平台—积木盒子借款10000000元,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为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被执行人杨红芳以其名下位于保定市××街××室房产抵押给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向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尚未对该10000000元借款,履行代偿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红芳以其名下位于保定市××街××室房产向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所涉及的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应为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为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的担保合同,因异议人尚未履行代偿责任,故该反担保合同尚未达到履行条件。且抵押权范围以登记债权数额为准。该330000元应保存在本院,如异议人履行了代偿责任,可持有效证据,向本院申请领取。如无需异议人履行代偿责任,该330000元应用于偿还杨红芳的债务或发还本人。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梁 政

审 判 员 姜 巍

人民陪审员 邵 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