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2民初2013号
原告:潘芍伶,女,汉族,1992年10月9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农民,住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常筏,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振波,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陆良县华侨农场学校教师,住陆良县。
被告:王晶良,男,汉族,1975年9月9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农民,住陆良县。
原告潘芍伶与被告谢振波、王晶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潘芍伶于2019年6月1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芍伶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潘芍伶负担。
审判员 秦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文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