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5民初1052号
原告:唐波涛,男,生于1979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马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9740。
法定代表人:谌万里。 原告唐波涛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唐波涛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撒诉处理。
审判员 何小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树林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