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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02执634号

陈薇、龙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薇;龙丽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0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陈薇,女,汉族,1985年8月2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冯云,云南云之策律所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龙丽,女,彝族,1984年9月29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申请执行人陈薇与被执行人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4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龙丽自愿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陈薇借款163872元,并自愿按年利率5%支付163872元借款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85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龙丽自愿负担(于2019年1月30日前一并支付陈薇)。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龙丽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薇借款本金163872元及按年利率5%支付163872元借款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85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应交执行费2358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6870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67695元(含案件受理费185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申请执行费2358元),尚未执行101008元。经查,被执行人龙丽,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402执6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王 晟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周兴华

书记员  罗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