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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刑初134号

任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任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25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羿,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定边县,现住定边县安边镇罗峁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杨新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任羿醉酒后驾驶宁A7V2**号“东风”牌小轿车,在定边县长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星河”大厦对面处,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任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呈请变更羁押期限报告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呈请报案报告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呈请移送起诉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勘验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鉴定委托书、血醇检验报告、尿检报告、送达回执、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任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危险驾驶罪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任羿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羿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琼   

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齐浩宇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