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1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被执行人张玉雷,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万利红,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怀习,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万利花,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雷、万利红、张怀习、万利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玉雷、万利红、张怀习、万利花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玉雷、万利红、张怀习、万利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2月22日、3月24日、5月13日本院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万利花的银行存款103800.18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怀习的银行存款13471.46元,合计117271.64元并支付给权利人117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17日,本院前往对被执行人张玉雷、万利红、张怀习、万利花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从当地基层组织负责人处得知张玉雷因刑事犯罪于2018年入狱服刑四年、另外三名被执行人目前未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下落不明。2019年3月20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2019年5月13日,本院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2019年5月17日,本院在河南省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房屋登记记录。2019年5月27日,本院在河南省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房屋登记记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2019年6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玉雷、万利红、张怀习、万利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22693元、违约金80907.7元,已经执行到位117000元,尚有1986600.7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哲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