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802民特12号
申请人:符生才,曾用名符孙才,男,1990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人符生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符生才称,申请人与符冬霞系母子关系,符冬霞于2000年失踪,至今未归,也一直未取得联系,现已下落不明满四年。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符冬霞,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居委会****,系申请人符生才的母亲。符冬霞患有间歇性××,2000年失踪后,至今未归,亦未与家人有任何联系。申请人符生才申请宣告符冬霞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符冬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符冬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符生才自2000年失踪后下落不明,有当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符冬霞姐姐符莉媛的证明及本院对符冬霞妹妹符冬媛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且经本院发出寻找符冬霞的公告后,符冬霞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并未与本院联系,现申请人符生才要求宣告符冬霞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符冬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潘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何益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存在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