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1201号原告谢敏,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庞芳,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第三人谭佑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敏与被告庞芳、第三人谭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敏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缴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敏负担。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