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5民初2466号
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芳华路**芳华苑**楼**。
法定代表人:杨诗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精精,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敬安,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敬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橙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