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5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西城街**。
法定代表人:周革,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张晓荣,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郑桂华,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2019)黑012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荣、郑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1,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力民
审判员 徐景龙
审判员 任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