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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4民初865号

桂林市鑫嘉艺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桂林市陈氏鸿鹰贸易有限公司、陈祥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市鑫嘉艺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桂林市陈氏鸿鹰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民初865号

原告:桂林市鑫嘉艺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府后里****车库。

法定代表人:黄国秀。

被告:桂林市陈氏鸿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桂林金地球农机汽配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祥。

被告:陈祥,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桂林市鑫嘉艺广告合同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陈氏鸿鹰贸易有限公司、陈祥广告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鑫嘉艺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鑫嘉艺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韦乐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莉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