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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3174号

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智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智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3民初3174号

原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宏达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舒兆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景明,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智厚,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智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沈智厚已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智厚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沈智厚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智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4元,减半收取82.02元,由原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华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怡杏

书记员王敏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