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3民初1353号
原告:高玉珍,女,汉族,1932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廷宏,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原告孙子。
被告:勾玉兰,女,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高玉珍与被告勾玉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高玉珍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调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玉珍负担。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