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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83民初2500号

龙木生与陈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木生;陈家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883民初2500号

原告:龙木生,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

被告:陈家强,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原告龙木生诉被告陈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木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家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龙木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家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陈家强以生活困难需要资金为由,截止2018年7月18日,被告陈家强向原告共借现金50000元。被告借据款用后,从不归还借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陈家强不作答辩,也无证据提供。被告陈家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核对原告证据原件,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龙木生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18日《借据》二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共50000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被告陈家强先后于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18日向原告龙木生借款40000元、10000元,共50000元。被告均立有《借据》交原告收执。因被告末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案经审理,被告陈家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8)粤0883民初250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保全人陈家强名下位于吴川市梅录街道斧头岭工业开发区的房产(权证号码:45××**)。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在本案中,被告立有借据向原告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按照交易习惯,现金交付是符合常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家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木生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67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2890元,由被告陈家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春佩

人民陪审员  李土福

人民陪审员  张伟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燕玲

书记员欧洁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