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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3民初386号

刘光裕、张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光裕;张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3民初386号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对原告刘光裕与被告张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桂08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现

裁定如下: (2019)桂08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八行中“……按年利率24%计算”补正为“……按年利率6%计算”。

审 判 员 李西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军

书 记 员 黄显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