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3民初386号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对原告刘光裕与被告张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桂08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现
裁定如下: (2019)桂08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八行中“……按年利率24%计算”补正为“……按年利率6%计算”。
审 判 员 李西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军
书 记 员 黄显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