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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2执198号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张永年;甘家荣;郑本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6475111W。 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0491314XY。 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机构代码:913402227300008543。 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机构代码:91340222683642781M。 被执行人张永年,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甘家荣,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郑本贵,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张永年、甘家荣、郑本贵一案,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2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22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汪国强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滕倩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