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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8民初1389号

雄县一贷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雄县一贷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德军;刘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8民初1389号

申请人:雄县一贷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铃铛阁大街东段路南。

被

申请人:李德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

申请人:刘冬梅,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雄县一贷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雄县一贷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德军、刘冬梅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雄县一贷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德军、刘冬梅位于雄县盛唐小区2幢2301室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雄州镇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永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琴 微信公众号“”